入獄逾三個月五年內不得參選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作為公職人員,一旦涉及刑事罪被判罪成,刑期長短將會影響其從政之路。根據立法會機制,議員涉刑事罪行被判囚一個月或以上,或面臨罷免被褫奪議席;倘被判入獄逾三個月則五年內不得參選。許智峯昨被法庭裁定三罪罪成,故現有議席可謂「危危乎」,更有機會不能參加未來至少三場大型選舉,其議員生涯將要畫上休止符,甚至是句號。

倘「禁賽」將錯失三大型選舉

根據《基本法》第79(6)條,立法會議員犯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將面臨被譴責,只要在席三分之二議員贊成便須解除其議員職務。而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規定,被判入獄逾三個月,不論是否獲緩刑,有關人士不得於五年內參選,意味許將無法於今年底的區議會選舉、明年立法會選舉,以及二○二三年再下一屆的區議會選舉爭取連任。

議員動議譴責 通過可罷免

然而就算刑期不足一個月,許亦未必能逃過被譴責的命運。立法會於去年已因應議員葉劉淑儀向許智峯提出的譴責動議,成立調查委員會處理,委員會主席麥美娟早前透露,期望調委會可於今年七月休會前完成調查,以盡快遞交報告。按現有機制,調委會報告將交予大會作表決,倘若獲得在席三分之二議員贊成,便能罷免許智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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