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條件 總商會倡涉罪刑期最少7年

【本報訊】商界對修訂《逃犯條例》有疑慮,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與香港總商會會晤解釋修例內容。會後總商會主席夏雅朗表示,已向政府提出三點要求,首先,移交逃犯必須涉及嚴重刑事罪行,建議刑期最少為七年,較政府提出的三年為多;其次是內地移交逃犯要求需由中央最高機構提出,例如中央人民法院,最後是必須要有人權保障。

冀官員多作講解釋疑

立法會議員兼總商會理事林健鋒指出,當局於會議中作出解釋,了解到部分商界憂慮的商業罪行多為民事性質,與今次的修例無關,林促請當局及官員多作解釋,深入淺出講解。

總商會其後就會面發出新聞稿,指出港府與加拿大和英國等其他司法管轄區訂定的引渡協議中,涵蓋的強制或酌情拒絕引渡條款,都遠較《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為多。

與會的總商會總裁袁莎妮指是次修例涵蓋全數一百七十個未有與香港訂立長期引渡協定的司法管轄區,當中不少地區的人權保障水平均低於香港,故上述條款相關的保障措施尤為重要。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