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禾寮坑錘殺村民案稱遭冤枉 被告:睹同屋租客與死者血戰

【本報訊】火炭禾寮坑村兇殺案,六旬男村民涉嫌用錘仔扑殺同村另一男村民,案件續審。控方昨播放被告與警方會面的錄影片段,被告解釋當日他報警,是因為目睹與他同住的租客跟死者打架,雙方打到流血收場,但租客在警員到場前已離開,他與死者並不認識。被告稱自己冤枉,指他身為肇事單位業主,願意協助警方調查,但沒想到警方無證據便「屈」他拘捕他。

警指報案前腰纏錘仔

六十八歲被告韓勤疇,否認於前年三月十七日謀殺男子黃金帶(六十三歲)。被告在會面中聲稱,肇事的51A號村屋屬於他的物業,他約於四、五十年前已在該幅土地開設養豬場,及後他買下土地並建屋。案發時他亦住在該間屋,屋內有三間房,一間他自住,一間作儲物用途,一間由黎姓男住客承租。當日黎在屋內與死者打架,及後黎離開單位,他走出房間,見該男子已倒臥地上,現場有血漬,故決定報警。

警方經調查後發現被告在報案前一小時已在村內出現,當時他腰纏一把木柄錘仔,並要求被告解釋,被告說:「無呢啲、無呢啲。」警員又向被告展示多項證物,包括在51A號屋儲物室搜出的一把錘仔、在死者倒臥的房間搜出的染血木塊及染血衣物等等。被告對大部分證物均表示「唔知、唔清楚、無嘢講」,他否認錘仔屬於他。

法醫潘偉明供稱,死者身上有多處由鈍物造成的瘀傷、裂傷及擦傷,其四肢骨折,顴骨與鼻骨之間以至後腦均有裂傷。潘估計頭部的骨折是由硬物重力造成,部分傷勢呈弧形及半月形,與錘頭的形狀脗合。辯方質疑死者可能在攻擊他人時受傷,但潘認為死者手腳骨折,似是受襲時格擋造成,實難以再攻擊他人。

案件編號:HCCC 23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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