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脫襲擊罪 律政司提上訴終院

【本報訊】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在一六年立法會選舉投票當日,涉嫌在票站外向前往投票的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拋擲三文治,事後被控普通襲擊在梁身後的署理總督察。吳初審被判罪成,但高院原訟庭早前裁定吳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原訟庭的判決,提出終審上訴,昨先向原訟庭提出申請,指本案牽涉重大廣泛的法律觀點,並有合理爭拗機會,因此要求法官批出終審上訴證明書,讓律政司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判決。

指欠控辯陳詞下判斷

律政司指,本案涉及的法律觀點爭議,是希望終院釐清,審理的上訴法院可不可以依據一些原審和上訴階段均無提出過,而與訟各方又無討論過的問題,但法院卻用來判斷一宗上訴。律政司指法官在早前裁定吳上訴得直時,就被三文治擊中手部的署理總督察案發時的動作作判斷,指他可能出於本能反應主動伸手擋格,才會被三文治打中,再加上他沒有受驚,因此判吳普通襲擊罪不能成立。

律政司認為,法官就上述觀點作論斷前,有責任就此先邀請控辯雙方陳詞回應,但法官在審理吳的上訴並無這樣做,在程序上欠妥。不過,吳的大律師回應指,吳脫罪是因控方舉證有遺漏,法庭並無責任提醒與訟任何一方補漏,這原則並無疑問或爭議餘地,因此反對法官批出終審上訴證明書給律政司。

案件編號:HCMA 59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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