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競爭禁不止 定罪只是第一步

本港《競爭條例》生效近四年,終於有首兩宗案件被裁定罪成,競委會主席胡紅玉喜形於色,形容判決意義重大。然而,別說審裁處還未頒下罰則,阻嚇力是否足夠尚未知道,條例本身漏洞多多、被譏為無牙老虎才是最大問題。

競委會前年就兩宗案件首度入稟,涉及十五間公司,競爭事務審裁處昨日裁定當中十四間違反《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其中一宗案件,涉及十間裝修公司合謀定價瓜分觀塘安達邨三幢樓宇的裝修工程,涉嫌在一六年間訂立「分餅仔」協議,按層數分配裝修工程,並以「套餐價」招攬生意等,全部公司被判罪成。另一宗案件,涉及五間有份競投基督教女青年會伺服器服務的資訊科技公司,涉嫌圍標協助其中一間公司以最低價贏得標書,審裁處最終裁定其中四間公司違規。

法官批評,涉案被告的行為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屬嚴重反競爭行為,構成圍標及合謀定價等,但是否按競委會要求頒令罰款、賠償調查開支及訟費,仍要進一步聆訊。事實上,《競爭條例》在一五年底正式生效至今,競委會接獲三千六百宗投訴,惟真正入稟只有三宗,直到昨日才有首兩宗作出判決,可謂姍姍來遲。胡紅玉認為今次判決可起警惕作用,但如果判罰輕微,警惕作用便無從談起。

《條例》列明,最高可判涉事公司繳交相等於過去五年內最高三年營業額的一成作為罰款,但正如有份草擬條例的專家指出,所謂的最高罰款是港府與商界妥協下的產物,阻嚇力本已成疑,而條例最大的漏洞是取消了獨立私人訴訟機制,所有訴訟和調查必須由競委會提出,在人手和資源不足下,很多調查只能無疾而終,加上商戶若只是違反「非嚴重」反競爭行為,競委會只能以警告代替懲處,作用輕微。

當然,最大的問題還是來自於港府以「自由市場」做擋箭牌、敷衍塞責的態度。例如今次其中一宗案件,十間裝修公司均是房委會登記裝修承辦商,證明當局監管形同虛設。又以圍標亂象最嚴重的大廈維修來說,關注團體估計全港逾九成大廈維修都有圍標現象,而且全部由兩、三個龐大利益集團操縱,可惜就連廉署搜證調查都困難重重,單是沙田翠湖花園圍標案僅有兩人被判罪成,且廉署已終止調查已可見一斑。面對每年新增約五百幢樓齡三十年以上的樓宇計算,涉及的維修費高達數十億甚至上百億元,不法之徒不可能放棄如此肥肉,競委會怎麼可能全部兼顧?

由此可見,今次的案例只是第一步,港府必須盡快修補條例漏洞,加大競委會權力並提高罰則,否則反競爭只是空談。奈何港府礙於商界壓力,硬不起來,即使推出「招標妥」、「顧問易」等計劃亦無非敷衍,圍標亂象依然層出不窮,更何況反競爭不限於維修工程,幾乎各行各業都存在,單是國泰航空收購香港快運已被質疑屬壟斷行為,然而港府和競委會至今不置一喙,公平競爭云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