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向前客戶追95萬 方曼生敗訴

【本報訊】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的兄長、退休律師方曼生,在廿多年前執業時,因其律師行疏忽,令一名客戶在準備賣樓時,未能取得銀行按揭貸款,他遂以個人名義借出九十五萬元協助雙方進行交易,但交易最終未能成事。他多年後興訟向買賣雙方追討欠款,之後放棄向買方追討,只繼續向賣方追討,更要求法庭下令賣家出售該單位償還款項給他。不過,高院昨裁定方敗訴,更指他當時借出款項收取利息的做法,有利益衝突之嫌。

本案原告方曼生,三名被告依次是陸文樂、陸玉嫻及尹永森。第二和三被告是首被告的姊姊及姊夫。判詞透露,首被告陸文樂在一九八九年購入涉案位於柴灣怡翠苑的單位時,委託方的律師行處理交易,當首被告於九一年欲把該單位轉售第二和第三被告時,銀行指該單位業權有瑕疵,拒絕批出按揭。方借出九十五萬元,以進行交易,而直至解決業權問題前,會向三名被告每月收取八千元利息。

無解釋借貸文件內容

法官指出,根據原告和被告雙方所陳述的案情,借款的人其實是第二和第三被告,而且後來交易沒有完成,首被告仍是涉案單位的業主,故方要首被告還款是不成立的。另外,法官認為方在事件中也有利益衝突之嫌,指他身為律師在處理該宗業物轉讓期間,借出款項給他們,並協議會收取他們的利息,方本來有責任告知他們去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但方當時卻沒有這樣做。此外,方要他們簽署借貸相關文件,但沒有向他們解釋過其內容。

另外,第二和第三被告之前曾經還款給方,他們稱與方之間的貸款協議非法和無效,向方提出反申索,要求法庭下令方把收過的款項退回。法官卻指第二和第三被告在過程中沒有損失,況且他們確實曾向方借錢,因此駁回。

案件編號:HCMP 195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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