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搶劫和非禮女童前科的男子,在出獄十個月後再犯案,趁一名廿歲少女晚上行經僻靜小徑時,把她拖入草叢搶劫,初時向她聲稱自己不舉,只為求財,但取得財物後又起淫念,訛稱殺過人和「唔介意殺埋你」,之後脫去她的衣服大肆淫辱,又強迫少女替他手淫,更用一直勃不起來的陽具在她的陰部及肛門外摩擦逾半小時,直至射精才罷休。警方其後根據該男子留下的精液確定其身份,一個月後在其偷單車時拘捕他,他昨在高院承認搶劫、企圖強姦及兩項盜竊罪,被判監共十二年。
四十五歲男被告甘俊傑,承認於去年六月十六日,在牛頭角一個草叢,搶劫及企圖強姦女子X,並於兩日後在馬鞍山某屋苑的員工休息室內偷去男同事的手機,並於七月廿七日於大嶼山銀礦灣路偷竊一部單車。
案情顯示,X於當晚八時許獨自行經連接麗晶花園及觀塘道的小徑時,她突遭人從後箍頸拖入草叢。被告用鎖匙抵着她的咽喉把她推倒後,騎在她身上搶去她手機,她因手機內有亡父照片而反抗。
被告聲稱剛出獄,又說自己性無能,只為求財,但當她交出銀包及提款卡密碼後,被告開始對她上下其手,她有掙扎大叫,但被告着她閉嘴,稱會將她打暈後為所欲為,又騙她因殺了妻子的姦夫才剛出獄,並說:「唔介意殺埋你。」
被告先隔着衣服摸她全身,接着脫光她的衣服,對她吻嘴舔耳啜乳。她曾極力掙扎,但因為一度被扼頸至無法呼吸惟有就範。被告之後強迫X替他手淫,但因陰莖未能勃起而沒有插入她身體,惟有在陰部及肛門外摩擦直至射精,期間他還要X拿出潤唇膏作潤滑劑。
X受辱近一小時,被告要X用唇膏寫上提款卡密碼在他帽子內後,便離開。X致電朋友求助。被告接着便拿X的提款卡往提款,但因X已致電銀行停卡而未能得逞。
警方根據被告留在X身上的精液確定他的身份,他之後四處躲藏,又在工作地點偷去同事手機後逃走,當他在大嶼山被警察截停時,他正在偷單車。控方指被告有十次前科,包括行劫盜竊,並因非禮一名十二歲女童而被判監兩年,出獄後十個月便干犯本案。
法官判刑時指,女事主事後患上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失去自信及對異性的信心,其社交發展受到影響,須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雖只被控企圖強姦,但他的所作所為與強姦無異,只是不能成事而已,他令女事主受到長時間的屈辱,身心受創,故此案情非常嚴重。
案件編號:HCCC 1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