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繼續就條文逐條審議,議員梁耀忠針對條文中「如本條例與《國歌法》(指全國性法律)有不相符之處,本條例須解釋為《國歌法》的特別實施或改編本,並如此實施」質詢政府為何採用「特別實施或改編本」這種寫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指,有關條文參考國旗、國徽的法例,故條文中包括相關字眼,否則日後或會對法庭造成法律爭論。
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質詢為何國歌法條文列明「按照香港法律進行調查及予以檢控」,認為在本港境內自然採用香港法律,質疑這種寫法會否造成其他漏洞,令全國性法律能夠在港實施。
鄧忍光重申,全國性法律在港並不適用,至於其草擬方式,鄧指出必須與國旗、國徽的法律相同,否則會引起市民疑慮,亦有礙理解法律,強調過往國旗、國徽法均沒根據全國性法律去執法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