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自二○一七年十月收緊富戶政策,至今年三月為止,房屋委員會共向五百八十個在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入息或資產超過相關限額、拒絕申報的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當中僅一百三十四個住戶交還公屋單位。
但運輸及房屋局表示,最終收回的單位數目有機會多於上述數字,因為在房委會現行機制下,住戶如果遇到困難,不能如期遷出,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在現居公屋單位暫時居住。
定期暫准居住證有效期由租約終止日期起計,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在定期暫准居住證有效期內,若住戶符合富戶政策下繼續租住公屋單位的申請資格,可申請批出租約及交回合適水平的租金。如申請獲得批准,住戶毋須遷出公屋單位。如住戶在定期暫准居住證內所列的屆滿日期前未獲批租約,便須遷出和交還現居公屋單位。
而在過去三年,獲批刪除家庭成員戶籍的公屋個案分別為二○一六年的三萬三千七百九十宗,二○一七年的四萬一千一百三十宗,至於去年則有四萬一千四百九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