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條例職能諸多限制 佔路擺貨難檢控

除了霸街擺賣外,部分店舖利用貨車或發泡膠箱長期佔用行車路存貨。北角春秧街有蔬果檔將十數個發泡膠箱置於馬路上,灣仔亦有菜檔以貨車作流動貨倉,佔用一段行車線,惟食環署人員巡邏期間對相關行為視而不見。有關注團體指非法擺賣和擺貨的處理程序不同,不同職系人員亦會引用不同法例條文執法。

只發通知4小時內移走物品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食環署人員可根據《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向違例人士發出一千五百元定額罰款通知書。然而,若檔主只佔用官地存貨而未有擺賣,該署亦可援引《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中「阻礙清潔街道」的條文,向物品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於四小時內移走物品,未有遵從者才會被檢控。

食環署職工權益會工會副主席李美笑指,店舖阻街問題主要由該署小販組和潔淨組人員負責,受其職能所限,不同職系人員會援引不同法例條文執法。前者主要針對阻街擺賣等問題執法,他們可以即時向違法人士作出檢控或發出告票,亦可以沒收阻街的貨物;惟後者只能引用「阻礙清潔街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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