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影像性暴力須納刑事罪行

終審法院早前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包括使用自己手機或電腦犯案,多宗偷拍案因此需暫緩處理。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日前播放一名女士訪問,她稱在不知情下被前男友偷拍性愛片段,分手後用以要挾,她今年二月報警,至今仍未收到警方進一步通知。她指事件令她心靈受威脅,認為心靈威脅亦是性暴力的一種。

性暴力危機中心「風雨蘭」指,在去年六月至今年四月共接獲二十三宗涉及偷拍性愛過程、被威脅散布性愛影像,及私密影像在未取得同意下被散布或分享給第三者等「影像性暴力」求助個案,當中雖然有七成受害人有選擇報警,但案件全部停留在落案起訴的階段。

「影像性暴力」即包括未經同意下散播私密影像,如上載至網絡、分享給第三者,以私密影像要挾、勒索威逼對方發生性行為及未取得同意下販賣、印刷私密影像等。

法改會建議的「窺淫罪」及「未經同意拍攝裙底罪」未有涵蓋偷拍女性胸部行為,對女性的保障仍不夠全面,而且更沒有規管「影像性暴力」,可見仍不能堵塞部分法律漏洞。筆者建議政府盡快進一步將偷拍女性胸部,及未經同意下散布私密影像等行為納入刑事罪行。

香港現可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管私密影像散播行為,但條例不適用於WhatsApp及Telegram等通訊平台,當局指聊天群組不算公開平台,難以追究,但私密影像在群組流傳,與公開散布有何分別?英格蘭及澳洲已就散播行為訂立法例,香港應展開研究。

筆者已去信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要求盡快安排獨立環節討論「窺淫罪」及「未經同意拍攝裙底罪」立法,並於該獨立環節設立公聽會,讓當局可聆聽各方意見,加快立法程序,盡快堵塞現時無罪可告的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