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船主申港府提放船要求遭拒

【本報訊】在港註冊的運油船「方向永嘉號」前年涉嫌違反聯合國禁令,被指非法向北韓輸出石油,一直被扣留在南韓。船主去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海事處處長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提出放船要求。高院昨頒下判決書,駁回船主申請。法官指根據安理會的決議,放船要求要由「船旗國」(flag State)提出,香港不具備身份和資格要求安理會放船,有關要求應由中央政府提出。

港不具備身份資格

申請人是船主永嘉船務有限公司,答辯人是海事處處長。「方向永嘉號」前年八月為一間台灣公司交貨後,於同年十一月底因為要維修而被扣留在南韓麗水港,經驗船後被懷疑曾向北韓輸出石油,於前年十二月初開始以違反聯合國禁令的理由而被扣留。船主不滿處長一直拒絕向聯合國提出放船要求,遂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指,按安理會的決議,放船的要求應由中央政府提出,加上事件涉及「外交事務」,根據《基本法》,是由中央政府負責管理,香港政府要得到中央政府授權才可處理。另外,《基本法》雖列明中央政府授權香港政府根據香港法律,以「中國香港」名義為船舶進行登記,但無授權香港政府要求安理會放船。

另外,處長於今年二月透過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專員公署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並在報告中附加海事處的評語,指船主建議的防範措施,不足以確保日後不會違反禁令。船主不滿處長在報告中加自己的評語,但法官裁定處長做法恰當,這樣才可協助中央政府評估是否要求安理會放船。

案件編號:HCAL 15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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