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商人黃浩於一七年入稟高院民事控告網媒《眾新聞》,指該網媒於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網上發表一篇有關《壹週刊》賣盤交易的文章,其內容對黃構成誹謗。黃的代表律師昨在高院提出申請,要求《眾新聞》披露涉案文章的「爆料人」身份,對方反對。聆案官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和經考慮後,駁回黃浩的申請,並下令他支付十一萬元訟費予對方。
原告黃浩,兩名被告分別是持有《眾新聞》的公民記者有限公司和其總編輯李月華。原告律師昨陳詞指,即使法庭昨日不下令被告一方作出披露,原告在日後正審盤問被告的證人時,也會向對方追問「爆料人」的身份,所以被告一方現在作出披露,讓原告可以為正審做準備。被告律師則表示,不會傳召「爆料人」出庭作供,並反對原告的申請。
聆案官昨判決時指,這宗誹謗案目前仍在非正審階段,傳媒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由,而拒絕披露「爆料人」的規則仍然適用。
案件編號:HCA 285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