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律政司考慮不周又捱批

前年四月尖沙咀南洋中心發生匪幫用胡椒噴霧施襲,搶去一名男賣家的價值逾廿萬元勞力士手錶案,其中三名被捕男子早前在高院承認一項搶劫罪,案件昨於高院判刑時,法官陳慶偉在庭上對律政司將本案交由高院處理的決定提出質疑,他指搶劫案雖然「理論上」可判終身監禁,但這宗劫案的嚴重程度,不至於要「大費周章」交由高院審訊。三名被告分別判監三年四個月至四年。

三名被告依次是吳祖軒(廿八歲,裝修工人)、潘俊達(卅歲,地盤工人)和范秀良(四十七歲,廚師)。三人被控於一七年四月十四日夥同另外兩人搶劫男事主姚使賓的手錶。

案情顯示,事主於前年三月在網上放售涉案的勞力士錶,第三被告假扮買家約事主在案發當日帶該手錶到錶行認證,第三被告藉詞要事主交出手錶,首被告之後現身用胡椒噴霧向事主及其同行友人施襲,第三被告奪去該錶後,成功逃走,首被告則被當場制服,警方之後再拘捕次被告和第三被告,並起回失錶。

「我睇唔到本案嚴重得咁緊要」

法官早前已對律政司安排把本案交由高院審訊有微言,並把案件押後至昨日,以便律政司的外聘主控官索取指示後再向法庭解釋有關情況。法官閱畢律政司的書面解釋後,指涉及展示武器搶劫案的量刑起點是監禁五年,而本案「任你加,加得幾多年?……打劫理論上可判終身監禁,但我睇唔到本案嚴重得(要排在高等法院審訊)咁緊要。(若被告不認罪)點解要七個陪審員坐喺度同你(律政司)大費周章?」外聘主控官表示相信律政司曾經考慮過相關情況,法官隨即說:「我相信律政司有諗過,但無咁仔細。」

三被告分別判囚40至48個月

法官指三名被告於案中各有分工,第三被告假扮勞力士錶買家與事主接頭,首被告則用胡椒噴霧和負責搶錶,次被告則全程沒有露面和在背後策劃。法官指這是一宗有組織和精心策劃的劫案,絕非簡單的街頭劫案,針對三名被告的量刑起點分別是監禁五年或六年,基於各人在案中的角色,首被告判囚三年四個月,另外兩被告各判囚四年。

案件編號:HCCC 2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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