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裝甲車台經港運星 船公司罰9萬 船長判囚緩刑

香港海關於一六年在葵涌貨櫃碼頭一艘過境貨輪上,發現九輛未有申報的「八輪裝甲車」,惟當中的貨運文件均只列明是「車輛」,託運人是台灣國防部軍備局,經廈門及香港再航運往新加坡,交由該國的國防部收貨。涉事的船公司及貨輪船長因此惹上官非,被控一項並非根據及按照許可證的規定而輸入戰略物品罪,兩名被告早前在區院經審訊後,昨日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指本案案情特殊,兩被告亦沒有金錢獲益,故判船公司罰款九萬元,船長則判囚三個月但獲准緩刑一年半,另罰款九千元。

兩名被告分別是新加坡註冊船公司APL CO. PTE LIMITED,以及船長潘學軍(四十一歲),控罪指他們於一六年十一月廿三日,在港並非根據及按照工業貿易署署長所發出的進口許可證,而輸入九輛屬軍用而特別設計及改裝的地面車輛,而有關車輛屬《進出口(戰略物品)規列》附表中所指明的物品。

不涉欺詐無損安全 沒獲利

法官昨裁決時,拒絕接納辯方所指,兩名被告對船上載有軍用裝甲車一事並不知情的說法。官指被告船公司身為船務代理人,需向涉案船隻船長索取資料、向局方提供相關資料、安排船泊等事宜,對船上貨品有一定責任。而案中裝甲車不是被隱蔽地放上船,且裝卸程序亦較費時及須小心處理,更不是被裝載於密封容器內等,故不認為身為涉案船隻船長的次被告,會真誠地相信船上不載有裝甲車。官並指次被告非橡皮圖章,並需對所載貨物有一定責任,兩被告同樣不能把所有責任轉嫁他人。

法官隨即作出判刑,指涉案裝甲車於一七年一月已歸還新加坡國防部,案中沒有證據指涉及欺詐或有預謀,也沒有證據顯示裝甲車等對公眾及船隻構成安全問題,兩被告亦沒有額外獲益,考慮到本案情況特殊,遂判以罰款及緩刑。

求情指公司在港已沒運作

辯方求情指,案發時首被告船公司的新加坡總公司正被另一間公司收購,涉案船公司現於香港已經沒有運作,重犯機會可謂零;次被告船長是在國內出生,並由航海實習生做起,後來晉升為船長,月入約逾七千美元,惟案件影響次被告的經濟收入。

案情指,被告公司呈交貨物的涉事航運清單中,均沒有提及「軍車」,只列明貨物是「車輛」。海關其後發現船上有九輛裝甲車,乃於一六年十一月廿日在台灣高雄裝上涉案貨船,全都未獲進口許可證。而根據被告公司提供資料,九架軍車總值二千五百廿萬新加坡元(約一億三千六百多萬港元)。在海關完成調查後,該批軍車已運回新加坡。

案件編號:DCCC 44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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