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繼續就條例逐條審議,並進入最具爭議性有關刑罰罰則的第七條條文。議員胡志偉問及,如市民在茶餐廳或其他公眾場合,使用手機應用程式觀看網上貶損國歌的短片,播片者是否違法及是否屬於「發布者」。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指,播放網上短片必定屬於發布,但如涉事人非有意圖貶損國歌,則不屬違法。
資訊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表示,假設有人身在外國,卻於香港平台上發放貶損國歌的資訊,是否屬於違法及會否追捕。莫又反映業界對於政府及警方不時致電供應商或要求搜證等感覺十分滋擾,希望當局承諾將來執法部門就國歌法進行搜證時,可依足程序向法庭申請手令。議員黃碧雲認為,最高要監禁三年較長,有意提修訂減少罰則。
鄧忍光指,若貶損國歌的資訊在香港平台出現,即是違反香港法例,執法機關須及時防止及制止案件持續發生,如等待法庭手令,相關發布會繼續流傳,或造成不良效果,但他承諾認真考慮莫的建議。
議員范國威指議員鄭松泰在會議廳內倒掛國旗被提控,相反早前中聯辦有職員倒掛國旗只是道歉了事,不斷問及為何不控告中聯辦,擔心國歌法實施後亦出現執法不公情況。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解釋,不是不愛國便要重罰,是需要證明涉事人公開、故意、意圖侮辱,交由執法部門處理,並有相應的檢控程序,不便評論個別個案。
另外,多名議員關注茶餐廳是否屬於公眾場所,如市民在用膳期間,新聞播放國歌是否屬於背景音樂等。鄧忍光指公眾場所需要有一個主題活動,但茶餐廳沒有。聶德權補充,要循環播放才算是背景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