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下風雲:唔要真普選 只要假坐監

佔中一開始是場鬧劇,現在更淪為爛劇。被判入獄八個月的邵家臻正在軟綿綿的醫院病床「服刑」,可能病床實在太舒適,突然心生一計,透過AV仁向懲教署申請服刑期間到立法會開會。AV仁坦言邵很關心社會和《逃犯條例》,不介意戴手銬腳鐐開會喎。

哈哈,咁都得,本欄強烈建議其他在囚人士咪執輸,盡快申請外出返工、外出讀書、外出關心社會服務市民。如果咁都獲批,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實在冤得要鋤大髀,要是一早想出如此絕世好橋,咪可以早一日脫苦海囉。

沒錯,基於人權理由,在囚人士的確有權提出服刑期間外出的申請,但絕大部分情況僅限於至親逝世,還要評估風險,不是每宗申請都獲批。如港產片《踏血尋梅》原形、殺死援交妹被判囚終身的被告丁啟泰,還押期間父親病逝,便是在懲教署人員押解下到靈堂致祭,腰纏鐵鏈,手戴鐐銬,鞠個躬就要離開。至於偽造文件被判入獄的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雖曾提出相同申請,但因為拒絕接受在立法會鎖手鎖腳而最終放棄,相較之下,詹無疑有廉恥、有底線得多。

當然,邵家臻自視為「政治犯」,被鎖手鎖腳不會視之為恥,反視之為榮,乘機出風頭不特止,甚至能和最捨不得丟下的同居女友在立法會卿卿我我,簡直未出發先興奮。問題是,詹當年之所以申請外出,是因為立法會辯論褫奪其議席,他欲作出申辯,而不是曠日持久地在議事堂拉布,何況每外出一次,懲教署以至警方必須勞師動眾護駕,浪費的公帑由誰埋單?

說到底,出得嚟行、預咗要還,犯了法就要承擔法律後果。判囚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者人身自由作為懲罰,倘監獄能自出自入,刑法還有何存在意義?虧邵家臻和AV仁還大義凜然地提出如此荒誕自私的要求,可見為了逃避坐監,這班政治小丑已到了喪心病狂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