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動物面對危機重重,山林中的捕獸器不時夾傷動物,亦曾有農夫慘被夾,惟成功檢控個案極少。過去五年(一四年至去年十月),漁護署每年平均就非法放置狩獵器具進行近一千七百次巡查,共檢獲近一千一百個狩獵器具,惟成功檢控個案僅五宗,即平均一年只有一宗,罰款由八百至一萬五千元不等。
今年四月,沙頭角上麻雀嶺村有唐狗被捕獸器夾着,腳部受傷,村民發現後報警求助,警員到場打開捕獸器後,狗隻負傷逃走。去年十一月,一名男子在元朗石塘村山邊耕田時,不慎被捕獸器夾傷右腳腳趾,需送院治理。去年五月,三歲狗女在大埔鳳園保育區附近被捕獸器夾傷左前腳,傷口見骨,其主人更相信牠自行咬斷腳趾逃出,狗女須截肢保命。
「廿三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直斥狩獵人士自私,且威脅公眾生命安全,特別是好奇心旺盛的小童。「檢控數字咁低,證明規管已經失效,漁護署應加強派人手定期巡查同清理,加重罰則嚴打!」根據資料,漁護署一六年共檢獲近二百個捕獸器,但只檢控一人及罰款一萬元。他又指,現時漁護署人員使用「捕狗索」有機會令犬隻纏頸受傷,做法不人道,建議署方視乎環境條件,考慮改用不虐狗方法,使用繩網捕捉小型犬隻,面對較大型犬隻則以繩網笠頭,再利用圍板護送上車運走。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管有或使用任何狩獵器具狩獵野生動物,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此外,若狩獵或管有任何由《條例》指明的受保護野生動物,最高可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漁護署回覆指,一直致力打擊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活動,不時巡邏郊野範圍,如發現狩獵器具會即時移走,並貼上告示提醒市民使用狩獵器具會觸犯法例,如有足夠證據會檢控違例者。發言人又指,署方不時聯同警方及愛護動物協會安排聯合行動,加強巡查過往曾發現狩獵器具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