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王評論:同姓不同命執法犯法重判可悲 同職不同囚立法犯法放生可嘆

上周三西九龍裁判法院就佔中九男女作出量刑的裁決,除一人因病獲法官接納押後至六月量刑之外,三人被判囚十六個月,但一人獲緩刑即放。四人被判八個月,但二人獲緩刑即放,一人被判二百小時服務令。量刑之輕、放生之大,令全城市民大為失望和憤慨。有看不過眼的人士及組織正在發起聯署要求律政司必須就量刑判決結果上訴,好在還有正義感的立法會議員已挺身而出,展開多方面的跟進。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對公眾強烈要求上訴的呼聲,絕對不應置之不理。

儘管主審法官陳仲衡批評九男女毫無悔意及對全港市民連一句道歉的話也欠奉,也作出現在看來是十分過度的寬大處理。但得到的回應反彈情況,恰恰嘲弄法官大人大量大度的寬宏量刑處理是十分多餘的,好心得惡報。

佔中發起人之一的朱耀明獲釋後步出法庭時毫無悔意誇口:「民主抗爭路上的光輝時刻!」他隨即連同放生的前民主黨主席李永達立即煽動市民周日上街遊行,李永達還煽惑公眾:「相信香港民主運動在他們出獄後一定再起,為政府帶來更大衝擊!」當日緩刑獲釋放生者當晚便即到荔枝角拘留所外非法集會聲援「入冊」者。朱耀明並揚言考慮上訴翻案。與他們蛇鼠一窩的反對派議員聯署聲明抗議判決是「政治審判和迫害」,要林鄭月娥下台。可見陳法官的寬大得來的卻是相反和加倍的奉還。

「緩刑」的本意是在於讓罪犯在判囚儆戒下及早悔過,在緩期執行判刑的時間內良好的行為向法庭及公眾顯示悔過更新,尊重法庭的判決及守法。當下被寬大處理的緩刑者竟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違法及再次煽惑公眾違法,亦即重蹈被判的罪行,蔑視法庭的緩刑好意。對此,檢控部門和司法機構又豈能坐視不理?否則便是如假包換的包庇放生。

除了公眾極其不滿法庭對毫無悔意、拒絕道歉、聲言東山再起、對「政府帶來更大衝擊」的判囚者緩刑放生外,更不滿法庭卻對同樣發生在佔中事件的執法人員「犯法」的判決,採取雙重標準。執勤的警員無犯罪的動機,沒如佔中者有預謀、有組織、有計劃地蓄意犯法或煽惑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只是執法行動有越軌而已,竟獲罪重判入獄三個月至兩年,儘管也表示悔意及求情,卻不獲緩刑寬待。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眾安寧的執法者比蓄意犯法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罪犯竟受更長更重的判刑處罰!天理何在?公義何價?

試問在七十九日佔中動亂的百多名受傷的警務人員,以及堅守崗位而中風的談國倫警長(當年筆者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探病慰問及對其家屬盡力提供協助,今天他已不幸成植物人長期臥病床)的冤又何處伸?苦又何處訴?敢問經此佔中首犯的判決後,他日香港再有動亂,還有人會這樣傻,如朱警司那樣耿直忠誠、勇敢地維護社會秩序嗎?還會有談國倫警長那樣堅守崗位、有病不請假休息、日以繼夜地執勤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何不做「精仔」避事更好嗎?

如像陳法官說要考慮朱耀明和李永達過往幾十年的社會貢獻和公職服務的話,難道在警界服務了畢生、並在退休前夕已晉升至警司的朱經緯對香港、對警務工作就沒有貢獻了嗎?為何同「姓」不同命?同「職」不同囚?如果說執法者犯法罪加一等,那麼作為立法者的資深立法會議員李永達知法犯法,立法犯法是否更應罪加三等?否則如何樹立法治的權威?可是,裁決的結果自毀法治的長城。佔中發起人朱耀明和主要搞手民主黨前主席李永達,不但未獲加刑重判,反因緩刑即時放生。敢問正義何存?

至於佔中首犯的判刑由最高判囚十六個月至八個月的量刑之輕,整體而言,也完全沒有充分反映違法者應承擔合乎比例的刑期,以顯示他們嚴重損害香港社會秩序、破壞香港經濟、造成市民重大損失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八年爬上青馬大橋的示威者,因堵塞大橋行車線兩個小時也被判囚六個月,那末佔中導致全港主要交通癱瘓七十九天、全港一半巴士線受影響、的士小巴收入大跌近五成、香港人均損失五萬元、佔中首六天全港經濟損失已約達三千五百億元,香港被外國發出旅遊警示等等嚴重情況,可證佔中禍害如此空前巨大。可是法庭的量刑卻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低。量刑的效果,不是縱容包庇,又是甚麼呢?

難怪朱牧師掩不住內心的喜悅,說出這是「民主抗爭路上的光輝時刻」的話兒,可嘆香港自詡的所謂法治的核心價值,原來只是虛有其表!

「法治」的真相原來只是操控法律權柄的人的管治!

可悲又可嘆!

王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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