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的判決,各方都會不滿,在於各方的政治要求不同。
佔中案是政治案,香港卻缺少本港立法的二十三條,便只能以其他的法律引用來刑訴和判決。引用的法律是香港殖民地時代的,主要屬於公安性質,雖然帶有政治因素,但並不明確直接。而香港行普通法,依據過往的案例,但是法官的裁判決定權大,不會是簡單地如成文法那樣依律判決。法官可以判定引用哪些案例,怎樣引用,其中有頗大的酌情權。故此,戴耀廷、陳健民與朱耀明性質一樣,朱耀明卻可以因為年老、服務社會等而獲判緩刑。至於其餘的判緩刑或社會服務,都有各自的理由。在這樣普通法法官審判的制度下,除了上訴一途外,是沒法更改。
佔中的問題是顏色革命,政府沒有展開調查,因此便不能確定,而即使確定,現行香港的法律亦不能從國家安全、意圖顛覆政權入罪。沒有調查,便沒有證據。其中涉及外國勢力,更難於調查,難以找出證據來。這便是歷史上眾多政變,包括未成功的政變,不易找出背後的政治陰謀與安排。
美國推動的顏色革命,由全球最大的軍事情報體系推行,有眾多盟國的軍政情報系統配合、支持,民間和媒體怎有足夠的資源能力來證實美國的陰謀呢?美國國會曾經進行一些調查,例如上世紀八十年代列根任總統時CIA販運毒品來資助推翻尼加拉瓜政府,結果也是不了了之。就算拍了電影,也沒法逼美國政府法律追究。政治,特別是大國政治,便是如此。
但是,未能有確鑿證據並不能否定美國推動顏色革命的陰謀,特別是顏色革命都是在美國有特殊政治利益、政治目的的地方發生,美國及其盟友首先參與和提供所有支援。而差不多同樣地,每一個發生顏色革命的國家或地區,結局都是政治分裂、內亂不止,表面上是鼓吹民主、自由、人權,實際卻帶來對普通人民廣泛的民主、自由、人權的破壞,寡頭壟斷與軍閥橫行,貪污舞弊,社會經濟倒退。
因而,即使不能確定顏色革命與美國的關係,卻可因現實結果來確定以民主、自由、人權為口號的顏色革命,差不多便必然把民眾的民主、自由、人權破壞,故不能不防、不能不禁止。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人判刑是他們個人的悲劇,但佔中是香港社會的悲劇。若他們成功推翻政府,開展顏色革命,便更是香港整個社會乃至中國的悲劇。他們或許無知,或許愚蠢,或許陰險,心懷政治陰謀,但無論如何,今次的判刑是他們應付出的代價,怨不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