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十八鄉原居民挑戰丁屋政策

【本報訊】丁屋政策再受挑戰。現時政府只准六百多條新界「認可鄉村」原居民申請建丁屋,至於其他未獲認可的新界「原有鄉村」之原居民,其建丁屋的資格則不獲承認。一名元朗十八鄉原居民昨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宣布此項政策是錯誤,並要求法庭下令政府不能用行政手段,剝奪原有鄉村原居民的傳統權益。

無律師代表 自撰入稟狀

申請人譚瑋鋒,並無律師代表,自行撰寫入稟狀,答辯人是地政總署署長陳松青。申請人在入稟狀中引用高院早前就丁屋政策案件的判決,指《基本法》和法庭都承認,申請興建丁屋屬原居民的傳統合法權益。惟地政總署現時把原居民分為「認可鄉村」和「原有鄉村」兩類,其中只有認可鄉村的原居民才合資格申請建丁屋,但原有鄉村的原居民卻沒有該資格,申請人認為這個做法是錯誤,因此興訟挑戰。

地政總署制訂《原有鄉村名冊》和《認可鄉村名冊》兩本名冊。《原有鄉村名冊》是為了使原有鄉村村民可申請地租優惠而制訂,個別鄉村是否被納入該名冊,只視乎政府是否信納某鄉村在一八九八年時是否已經存在。

而《認可鄉村名冊》則是為推行丁屋政策而制訂,該名冊在一九七三年制訂初稿時,共有五百九十一條認可鄉村,其後再加入多條鄉村。被納入認可鄉村名冊的鄉村要符合多項條件,包括該村在一八九八年已存在、其範圍內有私人土地、而根據地契屬於可建屋宇的地段,必須仍有迹象顯示,自一九四五年以來連續有原居民在該村聚居等。

案件編號:HCAL 103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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