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偷拍人如廁冇罪可告

終審法院早前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的範圍,不包括使用自己的電腦或者手機犯案。筆者擔心當局在法律真空期找不到控罪,造成縱容偷拍行為。例如今天有人在家中偷拍別人出浴,警方可以用甚麼罪拉人?

筆者多年來一直爭取政府制訂針對性法例處理偷拍等猥褻行為,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建議就「窺淫罪」立法,應盡快發表報告。由於事態嚴重不能等,政府必須同步即時啟動草擬法例的工作,盡快修例規管偷拍問題,期望能在今屆立法會期內通過法例。

其實以「遊蕩罪」、「破壞社會安寧」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名應用在偷拍上亦不合適,因上述罪行的罰則比「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還要低,亦非性罪行,不能起阻嚇作用,且這些罪行只針對公共地方發生的行為。所以今天私人地方的偷拍行為是真的「無法可依」,給社會帶來「偷拍沒罪」的危險錯誤訊息,變相縱容偷拍行為。

終審法院針對協和小學試題外洩一案的判詞,令以往律政司常引用以檢控偷拍罪行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失效。早前一名男子涉嫌在商場廁所用手機偷拍,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最終律政司撤銷控罪,而本港目前有九宗用同一控罪檢控的案件尚待處理,可能會出現同樣結果,這是明顯的法律漏洞。

英國早前將偷拍裙底列為刑事罪行,當局和法改會應該參考英國的做法,盡快訂立「窺淫罪」,避免偷拍、偷窺行為淪為「無王管」。窺淫罪的適用範圍要夠闊,只要未徵得當事人同意下偷拍對方敏感部位,以此得到性滿足或羞辱他人,就可能構成罪行。

律政司不能再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作「萬能Key」,社會各界均認同「窺淫罪」立法刻不容緩,以處理現在的法律真空期,律政司不能藉等候檢討報告而拖延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