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評核被貶興訟 民安隊主任敗訴

【本報訊】民安隊一名行動及訓練主任於○八年被直屬上司指他工作態度散漫,將他工作表現評估報告的評級,由前一年「十分良好」降為該年的「良好」。男主任按機制提出反對,民安隊循正常程序處理後,維持他「良好」的評級。男主任仍然不服,更聘請律師民事控告直屬上司等三人和民安隊誹謗和違約。案件早前在區院審訊後,法官昨判男主任敗訴之餘兼要他支付訟費,又指上司當時把其工作表現評為「良好」,已屬「鬆手」。

官指上司評「良好」已屬鬆手

原告黃永新,四名被告依次是方耀堂、張達賢、林國華和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民安隊。判詞昨指原告○一年加入民安隊,一直擔任行動及訓練主任職級,首三名被告是原告上司。首被告把原告○八年四月至十二月的工作表現評為「良好」,次被告有份簽署,第三被告則負責覆核。

法官判決時指工作表現評估的用語要坦白,要「有碗話碗」,法庭工作不是去覆核該項評估。民安隊也提出證據,證明報告內容「有根有據」,例如指原告未有準時完成上司指派給他的工作、民安隊急需要他時,他卻請年假等。而且被告對原告發表涉案的言論時,是評估其工作表現,而且當中沒有惡意。故法官裁定,民安隊已按程序處理原告反對,當中沒違約。

案件編號:DCCJ 507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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