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洗黑錢 海關沒收1400萬犯罪得益

【本報訊】海關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成功向區域法院申請「沒收令」,昨沒收一名清洗黑錢的香港汽車經銷商人合共約一千四百萬元的犯罪得益,包括物業、汽車及其他可變現資產。

經銷商走私汽車已判囚

海關在一三年與內地海關聯手,打擊走私汽車集團,發現一名本港汽車經銷商人從本地經越南走私車輛到內地,一二年至一三年期間清洗約值四千八百萬元人民幣(約五千六百一十萬港元)的犯罪得益。

經與內地海關聯合深入調查後,海關一三年九月拘捕涉案商人,他其後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違反《條例》,於去年四月被判處監禁五年。該商人若違反區域法院頒布的「沒收令」,法庭會對他增加六年監禁。海關表示,歡迎法庭頒下命令,強調清洗黑錢屬嚴重罪行。

根據《條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不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然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犯罪得益亦可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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