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網絡不斷普及,「鍵盤戰士」在網上任意發表評論成風,網絡欺凌、惡意誹謗個案不絕,越洋誹謗亦屢見不鮮。如涉誹謗網站在海外登記,要解決問題便要告上當地法院,但各地對誹謗的監管寬緊不一,令受害人難以討回公道。
當中以台灣的誹謗法例較完善,過往有不少藝人及市民成功在誹謗案中勝訴,取回公道。至於美國的誹謗法,對受害者而言,卻極難討回公道,其中加州和紐約州的追溯期僅一年,即被誹謗者如在一年後才發現有關誹謗文章,因限期已過,受害人便無從追究。
而英國則被譽為「誹謗旅遊之都」,誹謗案的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言論符合事實,而不像其他國家,要由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言論有實質惡意,故不少受害人均特意到英國興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