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Menchie Labiste Luang,被告Martin Christof Pankau。入稟狀指,原告一五年十二月廿九日來港,合約兩年。一七年五月原告發現懷孕,即時通知被告並提供醫生證明,惟被告於六月初要她簽署中止合約通知書,即日搬走。原告向勞工處投訴,被告稱會給她買單程機票回國。
控性別歧視 情感受傷害
原告指控被告違反《性別歧視條例》,要求被告賠償約五個月合約薪金共三萬零七百多元;原告因懷孕被解僱感到受歧視,亦因丟失工作而需面對經濟困難,情感受到傷害故要求賠償五萬元。另外為阻嚇同類不法行為,亦要被告支付一萬元的懲罰性賠償。
案件編號:DCEO 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