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與洗黑錢控罪量刑無關 官拒另召聆訊決定爭議案情

【本報訊】港男陳同佳承認在台灣殺死女友,但在港只能控告他在殺人後取去女友財物,以及在港提款的洗黑錢罪。早於陳在裁判法院認罪後,控方便要求將案轉交高院開庭審訊,試圖舉證證明陳在離港前已有預謀殺人。不過,法官指他被控的只是處理犯罪得益,不論他有無殺人預謀,對量刑都無重大影響,故拒絕控方要求,並隨即依陳承認的案情版本將他定罪。至於陳最後會獲甚麼懲罰,在半個月後就有分曉。

被告拒接納案情四段描述

本案昨原本只是應主審法官彭寶琴要求開庭提訊,控辯雙方均無準備會變成認罪求情。彭官昨在庭上稱,被告於去年十二月卅一日在東區法院接受初級偵訊時承認四項洗黑錢罪,並已承認部分案情,但就拒絕接納案情其中四段的描述。控方要求就這四段描述,在被告移交高院判刑時展開「紐頓聆訊」,即傳召證人作供,再由法官決定是否把爭議內容納入案情,作為量刑依據。

被告現承認的案情版本,有提到被告知道女友潘曉穎懷孕後,仍計劃去台灣旅遊,還出錢出力預訂機票酒店,但他是在事發當晚被潘告知胎兒父親另有其人,及看到潘與他人性交的片段後才激動犯案。據悉被告拒絕承認的段落,涉及他與潘在赴台前說過的話,控方認為可顯示到他當時的心理狀況。控辯雙方預計「紐頓聆訊」需時五日。

陳同佳即日求情 押後判刑

法官昨向控方稱,本案所指的犯罪得益,是來自被告盜竊死者財物而非殺人。控方大律師回應指,被告是在殺人後竊取死者財產,受爭議的案情內容若能顯示被告早有意圖和預謀殺人,會影響到案件的嚴重性。不過法官指,不管被告是謀殺或誤殺,其涉案罪行始終只是盜竊,就算被告無殺人,只是在台灣偷女友的財產返港,其處理犯罪得益的判刑不會有顯著分別,故最終決定不召開「紐頓聆訊」。

法官說,明白在被告承認殺人之下,控方無法把相關詳情放入案情之內,會令人覺得不公平和困擾,但法庭現在辦理的是洗黑錢罪,法庭只能按控罪性質辦理。法官其後即詢問辯方能否立刻求情,辯方大律師在退庭小休時跟被告確認指示後,向法官表示可以,案件便按一般答辯程序進行,由控方宣讀案情後被告表示承認,再由法官正式宣告被告罪名成立,並聽取辯方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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