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地方演唱,除了受噪音條例規管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亦規限任何人不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樂器。現時表演者需向警務處申請「公眾街道或道路奏玩樂器許可證」才可進行表演,惟近年申請及獲批宗數僅數十宗,未見踴躍。外國的街頭表演相對有規範,如新加坡制訂發牌機制,瑞典則禁止使用電子揚聲裝置。
新加坡自九七年起已推出街頭表演計劃,全國各地有逾一百個指定表演場地,表演者需領取牌照並需定期續牌,只能選定五個指定表演場地,在牌照有效期內、在規定時間內表演,而且對表演聲量及表演者質素都有嚴格限制。
去年參加瑞典工作假期的本港女生Briana指,外國人只要持有工作簽證,基上可在瑞典街頭表演,她亦曾在街頭拉小提琴,期間接受打賞,惟當局對街頭表演亦有嚴格規定,絕不能使用任何電子揚聲設備,警察巡查時亦會檢查表演者證件,若有商戶投訴便要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