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三度轉軚 律政司方寸大亂 偷拍男獲撤控

終審法院早前一錘定音,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涵蓋犯案者使用自己電腦和智能手機作案的情況,律政司頓時被廢武功,不能再引用該罪名控告偷拍裙底春等案件,亦令以往被定罪的同罪名案件之翻案潮一觸即發。西九龍法院昨處理終院判決後首宗控以該控罪的偷拍案,卻揭示律政司在終極敗訴後方寸大亂,在「告與唔告」之間立場搖擺不定,兩日內竟三度「轉軚」。裁判官陳炳宙更批評控方濫用司法程序、出爾反爾。最終律政司無奈撤控,准被告以簽保守行為方式了事。

涉案的三十歲教學男助理李詠培,原被控四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他於二○一五年底在旺角朗豪坊男廁涉嫌用手機偷拍另一男子如廁。去年五月李被警方落案起訴,同年八月他選擇認罪,但認罪後五天,高等法院便就協和小學教師洩露面試試題的上訴案頒判詞。被告其後獲准推翻答辯,案件經多次押後,昨在西九龍法院再提訊。這是終院上周四(4日)就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涵蓋範圍頒下終極判決後,法庭處理的首宗相關案件。

裁判官不滿控方出爾反爾

據知,律政司於本周二(9日)已通知辯方,表明控方願意不提證供起訴李,准他簽保守行為了事,但昨早甫開庭,控方卻改稱希望先徵詢受害人意見後才再作決定,又指受害人不在香港未能聯絡得上,申請將案押後再訊。不過,裁判官對控方的申請感到不滿,認為案件至今已拖足三年半,控方於數個月前早知道終院快將有判決,根本有足夠時間詢問受害人意見,但控方卻一直沒有這樣做。

裁判官指,在終院作出判決後,控方大可選擇撤控,又或改控有違公德或遊蕩等其他控罪,但控方既然決定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昨日上到庭又申請押後,「似乎有啲出爾反爾」。裁判官權衡被告的利益後,決定拒絕將案件押後。

濫用司法程序 難令人信服

控方得悉申請被拒後隨即「轉軚」,改向法庭申請以原有控罪排期審訊,但此舉再遭裁判官批評難以令人信服,裁判官更指出,控方似是濫用司法程序。辯方大律師郭憬憲亦批評,控方態度一百八十度轉變、檢控方寸大亂、無規無矩。

被告獲部分訟費 判守行為

裁判官又明言,可能考慮運用酌情權下令永久終止聆訊,着控方「現實啲考慮呢單案」,因為即使控方堅持檢控並成功將被告入罪,法庭最終量刑時,也可能只是象徵式判罰,量刑結果與所耗費的公帑及對被告造成的壓力不成正比。控方在休庭約一小時期間,再度索取法律指示,最終同意讓被告自簽二千元、守行為一年了事,裁判官亦下令控方需支付辯方部分訟費。

根據被告李詠培承認的案情,他於一五年十一月廿六日在朗豪坊男廁,欲以手機偷拍廁格內一名廿五歲男子,但被對方發現並報警,李躲入另一廁格,被警員到場拘捕,他在警誡下說:「我一時衝動先偷影佢,我知道錯喇!」警方其後在李的手機及電腦內發現數以百計的偷拍照及影片,被拍對象均為不知名男子的如廁情況。

案件編號:WKCC 279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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