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楫中流:亂告濫告

終審法院日前就協和小學四位老師涉洩露考題而被律政司控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一案,裁定律政司終極敗訴,法官的判詞內容凸顯了律政司之懶惰、不專業、亂告濫告的枉法行為,更令多起同類案件可能提出翻案或上訴,而政府亦無法不面對修改有關法例的問題。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罪不成。被簡稱為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刑事罪行,出自《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法律條文必須確切,筆者任立法會議員期間參加不少法案委員會,在逐條審議法例草案條文時,一向是以一字不能放鬆的嚴謹態度尋章摘句,咬文嚼字。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亦被警方再簡稱為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於是就成為警方調查或檢控一些疑似的不法行為的「萬能Key」,偷拍裙底春光、偷拍試題、黑客或在電腦散播不法言論,甚至在網上發布令人反感的言論,都可被治以「不誠實取用電腦」或「不誠實使用電腦」之罪,使用範圍之廣,簡直匪夷所思。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保安局提出的一份文件《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適用範圍》,筆者在會上直指律政司及執法機關落後於資訊科技的發展遠甚,有關法律條文過時,必須修改。執法機構可以將有關條文簡化並加以無限延伸,妨害言論自由,人們在使用電腦或上網時會動輒得咎。但保安局文件的結論卻是:「加強網絡安全和打擊科技罪案是警務處處長首要行動項目之一。警方一定會繼續以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態度,根據法例進行執法工作。」

終院判決律政司敗訴,判詞釐清了有關法律觀點,「有不誠實或犯罪意圖取用電腦罪」是指未經許可使用別人電腦,干犯罪行,通常是針對黑客,而使用自己的電腦與「不誠實取用」無關。筆者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必須修改。當局在一九九三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以增補第161條,訂明「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行。當時的保安司解釋,新增第161條的目的是「對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予以懲處」。近幾年來,警方把有不誠實或犯罪意圖取用電腦罪簡化為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濫捕濫告。終審法院雖然釐清了相關法律條文的定義,但《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二十六年前立法已是倉卒草率,今天的資訊科技高度發達,資訊科技犯罪又豈是甚麼「有不誠實或犯罪意圖取用電腦」那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