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消防員出勤時遇上升降機下墮致受傷,向事發大廈金椽樓之法團及電梯維修商索償五百九十萬元,案件昨在高院原訟庭續審。代表法團的大律師盤問原告祁德恩時指出,原告在公立醫院獲批逾兩年病假後,醫生拒絕再批,他便向醫管局投訴,並改稱有其他症狀,轉看其他專科,結果在休假逾五年後才復工;此外,原告聲稱害怕坐升降機,卻被揭發原來一直居於廿三樓,並對有否因恐懼改走樓梯之事前言不對後語。
五十五歲原告祁德恩昨作供時稱,「每日帶住惶恐嘅心情搭(車立)」,但他在盤問下承認,由意外至今他一直都居於廿三樓,而且從無試過行樓梯上落。大律師再引述精神科醫生報告,指原告曾向醫生表示,驚恐得進出住所都要走樓梯,連那次求診也是步行十八層樓到診所;原告回應時就改稱有走樓梯上落樓,並指他居所大廈升降機常故障,他一見維修圍欄便會驚慌,要勉力徒步走上廿三樓,每行兩三層便要休息一會。
法團的大律師引述醫療紀錄,指原告初時在公立醫院骨科求診,每次獲批的病假長達七個月,後來骨科不再批假,他就聲稱痛症惡化改看痛症科,繼續獲批病假,每次更長達八個月。直至事發超過五年,他才於一七年七月復工,從事文書抄寫及簡單維修器材的工作。大律師質疑原告為索取病假誇大不適,被拒批假後還向醫管局投訴,令醫生都「怕咗你」。原告否認指控,稱他有向醫生表示想復工,只是醫生認為他應繼續休養,不適宜輕率復工;對於大律師指醫生怯於被投訴而無理批出病假,原告指其說法是侮辱了醫生專業。
就原告投訴出事後記憶力下降,大律師指出,連原告聘用的精神科專家,亦在其檢驗報告中表示原告沒有記憶力衰退問題。原告回應稱,不清楚專家報告內容。原告在盤問下又承認,曾在一四或一五年、即他接受「加熱射頻治療」鎮痛前,帶兒子去新加坡旅遊一星期,原告解釋是去探朋友,在當地獲朋友照顧;他亦同意曾兩度上廣州,是去接受針灸,但因他覺得無甚效用,故之後沒再去。
案件編號:HCPI 42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