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內「違法」5年46宗檢控罰款

【本報訊】過去五年,康文署涉及於未完成存放圖則於土地註冊處程序的「公眾遊樂場地」檢控,有四十六宗,當中違反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有廿九宗;十一宗傳票檢控包括在公園內騎單車及在公園內移去植物。另外,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在未完成存放圖則於土地註冊處的程序前,有六宗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檢控。康文署稱,如市民對過去在相關場所所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或法庭已判決的檢控案件有疑問,可按既定的法律程序向相關部門查詢。

康文署:英文文本無規定存圖則

康文署解釋,公眾遊樂場地規例的英文文本沒有明確規定該等場地必須已在土地註冊處存放圖則,才正式成為公眾遊樂場地。根據現行做法,每當公眾遊樂場地設施快將落成時,康文署會盡快完成修訂附表4的程序包括刊登憲報及提交立法會,盡快開放設施供市民享用,並會同時聯絡相關政府部門擬備圖則,而由於當中涉及專業程序可能需時完成。康文署經徵詢法律意見以釐清相關差異對公眾遊樂場地執法工作的影響。

衞生署控煙酒辦則表示,是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執行禁煙規定。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五年間,在公眾遊樂場地共發出二千二百六十六張定額罰款通知書。如有市民對定額罰款通知書有異議或不服法庭裁決,可以按法律程序提出抗辯或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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