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五名小孩的三十八歲菲傭Baby Jane Allas,兩年前來港打工,去年底確診患第三期子宮頸癌,旋即被僱主終止合約,令她失去收入,更即時喪失在公立醫院的醫療保障,無法繼續接受治療。同樣在港打工的胞妹將事件告知自己的僱主,好心僱主願收留其姊,幫她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及勞工處申訴。
勞工處稱會提供協助
勞工處昨回覆指,勞資關係科已獲悉有關個案,會為Allas提供適切協助。該處強調,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如有僱主違反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僱主若要與外傭終止合約,必須按規定給予外傭一個月的書面通知及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