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逃犯修例 議員倡豁免商業罪行

【本報訊】政府擬修訂《逃犯條例》,容許與其他沒有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的地區,以一次性個案形式移交逃犯。立法會議員田北辰認為,商界對有關修例存在憂慮是正確,他個人亦不太清楚內地的員工保障或稅務等法律,部分政策經常改變,商界人士可能因此引來無妄之災,認為政府應該考慮修例豁免商業罪行。

專業議政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莫乃光及葉建源昨午與保安局會面表明反對修例。梁指修例後刑事罪行與經濟活動有關,有可能會干犯條例,商界及專業人士都表示憂慮,故他們提出將涉及刑事罪行種類減少,但得不到當局任何讓步的訊息。他們又引述保安局指,台灣方面有要求港府移交罪犯。

保安局﹕錯漏行為非港刑事罪不移交

香港美國商會對修例亦表示憂慮,擔心影響香港的國際聲譽,又指在港外商嚴重關注中國的司法制度,質疑中國經常在涉及中外經貿糾紛時濫用司法機制,促港府考慮其他修例方案。不過,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志源認為,本港法庭有超過二十年處理司法互助協議和移交逃犯的經驗,相信社會不用顧慮修例後的把關工作,又指移交逃犯有幾項大原則,包括不適用於政治罪行。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稱,修例可令犯罪分子難在其他地方逃避法律制裁,填補法例漏洞。

保安局發言人指,任何外地罪行,必須在香港亦屬刑事罪,才可移交,而一般形容為商業罪行是指欺詐、偽造文件等罪行,必須是有欺騙或犯罪意圖,否則在香港不構成罪行,故不小心或錯漏行為在港不構成刑事罪,完全不會移交。警方表示,警隊只關注最後立法結果,其他政治因素不考慮在內,只希望罪犯能夠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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