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案:辯方指林傲軒掟嘢或因發脾氣

【本報訊】二○一六年大年初一至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中,包括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在內的四名涉案被告,分別被控暴動及煽惑非法集結等七罪,昨日由第三被告林傲軒的代表大律師在高院作出結案陳詞。

律師指出,案中針對林傲軒的證據有疑點,林當晚「中咗四次胡椒噴霧,相當痛楚,發脾氣,有粗鄙行為拋擲動作,但係唔係等於有意圖暴動?」律師又稱,「這次事件大家都係輸家,輸咗一個和諧嘅香港」。

代表林傲軒的律師陳詞指,警方在一六年二月八至九日期間,向人群噴灑胡椒噴霧前,沒有作出警告,林當時並無衝擊行為,純粹指罵警方。而且林當時在十五分鐘內,連中三次胡椒噴霧,林之後遵循警方指示前往行人路,期間被人推跌,起身後仍做「和事老」,大聲叫其他人:「唔好嘈,人哋有晒架生。」對於控方指林曾經教人用盾牌,律師指這只屬控方猜測,而猜測會對林不公平。

事發時已中4次胡椒噴霧

律師又指黃台仰當晚叫「三二一去」後,林雖有舉起手臂,但只是想抵擋警方的胡椒噴霧,而林在行了三、四步後已「掉頭走」,並無向前衝。

林承認當晚曾有投擲動作,但沒有證據顯示林投擲了甚麼,故不能肯定林有意傷害警察,而林當時已中了四次胡椒噴霧,投擲動作可能是發脾氣。

案件編號:HCCC 408,408A/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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