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詮釋不誠實取用電腦 律政司遭終院狂質

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入學試試題洩露案,四名女教師經審訊後被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認為法例不應僅局限於未獲他人授權取用電腦及資訊的行為,要求釐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涵蓋範圍。終審法院五位法官昨聽取陳詞,押後判決。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認為任何人只有目的為犯罪而使用電腦,或是在犯罪期間使用電腦,便落入條例的涵蓋範圍,惟終院法官認為條例針對的並非純粹的「使用電腦來犯罪」,更反問:「用電腦來掟傷人算不算?」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首先提出,條例明顯牽涉「取得其他人的電腦的使用權」的元素,故針對的並不包括使用自己的電腦,亦非純粹指「使用電腦來犯罪」。而本案各答辯人是用自己的手提電話拍攝試題及分發出去,最多涉及使用本來已有權限使用的學校電腦輸入試題,完全不涉入侵他人電腦的行為。

律政司:應解釋為「令到電腦運作」

梁卓然認為,條例中所指的「取用電腦」應純粹解釋為「令到電腦運作」,只要一個人為犯罪而用上電腦,或在犯罪過程中用了電腦,如是銀行劫匪用網上地圖找逃走路線,都已算是犯上「為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況且法例中並無指明,被取用作案的電腦必須為他人所有。

非常任法官范禮全質疑律政司的詮釋過於簡單:「即是有人心存不誠實意圖按着電腦開關掣,即使他之後改變主意,都已經犯罪?若說在犯罪過程中用上電腦就是電腦相關罪行,那用電腦掟傷人算不算?」梁回應指電腦相關罪行中必須包括操作電腦使其運作的元素。常任法官李義亦指,翻查有關此罪行立法時的討論,條例目的旨在保障個人電腦內的資料及運作等不被入侵破壞,故針對的是入侵或未獲授權取用他人電腦的行為,並不涵蓋使用自己的電腦去犯案的行為。而梁只重申,入侵他人的電腦亦可以個人電腦作為工具。

洩試題案辯方:控罪本案不適用

四名答辯人包括協和老師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以及在另一小學任教的余玲菊昨均沒到庭。他們的代表律師只強調「為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不適用於本案。梁卓然告知法庭,有關電腦罪行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小組上月已成立。目前至少有十五宗涉及同一控罪案件等候本案終審上訴結果而暫緩處理,包括多宗偷拍裙底案、一宗的士司機涉偷拍女乘客餵母乳案,及一宗洩露試題案。

案件編號:FACC 2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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