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年前以「正義聯盟」主席名義參加立法會選舉落敗的李偲嫣,被指從多名不知名捐贈者中收取逾二萬二千元款項後,未有確保捐款不會用於選舉並會捐給慈善機構,去年被廉政公署控以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案件原定昨日在沙田法院開審,惟控方考慮後同意李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李遂於同意案情後獲准自簽二千元、守行為十八個月了事,控罪撤銷。
被告李偲嫣(五十四歲),原本控罪指她於前年七月廿四日至十一月八日間,收取九項來自不知名或地址的捐贈者、每項均超過一千元的選舉捐贈後,沒有確保該款項不會用作選舉開支,及會將捐款贈予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李昨在庭外表示感謝丈夫及律師團隊幫助,亦感謝支持她的戰友,還要「多謝主耶穌同上帝」。李重申這證明她「無嘢隱瞞,亦無不誠實」,但可能有部分疏忽。
案件編號:STCC 407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