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賣淫集團劏房接客 業主亦負刑責

過去警方不時破獲非法賣淫集團,揭發不法集團已發展出「一條龍」經營模式,先由內地招攬女子來港,再提供住宿及工作場地,讓「員工」抵埗即可接客,至於賣淫場所多為較低設防的住宅大廈單位,不法分子租用並改裝劏房經營,惟法律界人士提醒,出租劏房的業主難以置身事外,甚至需要負上刑責。

荃灣是另一賣淫黑點,警方去年八月突擊搜查荃灣多個地方,拘捕十六名持有效旅遊證件來港的內地女子。警方透露,該賣淫集團透過經常來港的內地人,於內地社交平台招攬女子來港賣淫,當有女子上釣後便會提供住宿及開工地點以盡快搵錢。集團亦會利用第三者租用單位改建為劏房作賣淫場地,以減低或避免負上刑責。

難辯解不知單位曾改裝

律師梁永鏗指,若出租單位被改建成劏房淫窟,除非業主能證明自己完全不知情,否則便有可能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被判監七年,然而,業主要證明清白頗具難度,因對自己單位進行過改裝工程卻毫不知情未必具說服力。至於代不法分子租用單位作淫窟的人,亦有機會負上刑責,呼籲市民無論被威逼利誘都不應被利用,否則可能被視作犯罪同夥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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