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黃浩告《眾新聞》誹謗案 准押後交換證人供詞

【本報訊】商人黃浩於前年十二月入稟高院,民事控告持有網媒《眾新聞》的公司及其總編輯,指《眾新聞》於前年十一月廿二日在網上刊登一篇有關《壹週刊》交易的文章,內容涉及誹謗黃。案件昨日在高院聆案官席前提訊,《眾新聞》一方申請押後至三月八日才與原告一方交換證人供詞,由於原告一方並無反對,聆案官遂批准《眾新聞》的申請,但下令其支付原告訟費一千零四十元。

本案原告黃浩,被告則分別是持有《眾新聞》的公民記者有限公司及《眾新聞》總編輯李月華。原告在入稟中要求法庭頒令刪除涉案的報道、要被告一方交出所有因該報道而引起的利潤,以及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制被告一方出版有關報道或發表類似的誹謗言論,並要求賠償。

案件編號:HCA 285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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