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吳麟光聲稱「炒燶樓」致經濟困難,更遭稅務局扣糧抵債,無計可施下,遂向三名下屬借貸七萬元應急,但只有一人肯借出一萬元。廉政公署去年接報調查後,最終將他拘捕,被告昨於東區法院承認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罪,裁判官認為被告初犯及認罪,唯一借錢給他的下屬亦已獲還款,眾事主皆沒有實際損失,遂先替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准他保釋至三月八日判刑。
五十三歲被告吳麟光,事發時是海務及離島區分隊主管,月入約八萬元,報稱住址是山頂白加道的公務員宿舍。他被控在前年三月至五月期間,未取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下,先後向三名下屬索取總共七萬元貸款。
無聘律師的被告,昨自行求情,他僅向裁判官呈上一封求情信,但沒有在庭上陳詞,只承認自己因財困犯案。裁判官考慮被告服務消防處多年,本案也會對其事業帶來影響,遂先替被告索取社服令報告以作量刑。
控方案情指,被告事發時是海務及離島區分隊主管,他在一二年開始,因物業投資失利出現經濟問題,至一七年稅局決定扣起被告薪金,以填補未繳交的稅款,被告因此陷入嚴重經濟困境,遂向同區的兩名消防隊目及一名總隊目要求借款七萬港元。其中兩名事主拒絕借錢,而另一名他的直系下屬、即該名總隊目則借出一萬元予被告,被告在事後有還款。廉署去年九月接報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案件編號:ESCC 48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