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目前強積金計劃下,除部分獲豁免人士,凡十八至六十五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供款。法定供款額是由僱主和僱員,根據僱員入息各自供款百分之五,一般每個月一次,至僱員年滿六十五歲,便可選擇以一筆過或分期方式提取累算權益。而積金局有明文規定,市民可在六種情況下,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累算權益,包括提早退休、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結餘不超過五千元的小額結餘以及僱員死亡等。
倘市民要提早領取強積金,須向相關強積金計劃的每一名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及所需文件,以今次事件為例,騙徒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而提早領取強積金,便要提交四項文件,包括身份證明文件、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法定聲明表格,以及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文件證明等。一般情況下,受託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須在卅日內向申請人支付累算權益。
若市民提交法定聲明表格,可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若申請人身處海外,該份聲明須在公證人或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或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面前作出,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