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瞞境外物業申公屋 3年約有50宗

【本報訊】公屋戶或公屋申請人隱瞞擁有物業屬刑事罪行。有立法會議員關注不少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在申請公屋時,隱瞞擁有內地物業,並在獲編配公屋後長期在內地居住的情況。運輸及房屋局昨回覆立法會提問時,指過去三年沒有公屋戶因隱瞞在香港境外擁有物業而被房屋署檢控,但期間共接獲約三百八十宗公屋申請者隱瞞資料的舉報,房署主動抽查了約一千八百宗公屋申請個案,當中約有五十宗涉及隱瞞擁有香港境外的物業,成功檢控並定罪個案共有四宗。

過去三年房委會年均接獲約四千宗懷疑濫用公屋的舉報,主動抽查約六千宗入息及資產的申報。截至去年十二月,房委會收到約一百二十宗公屋申請者申報擁有房產或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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