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洗脫香港「逃犯天堂」的惡名,保安局擬修訂有關條例,以個案方式處理世上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司法協助及引渡逃犯要求,雖說姍姍來遲,但總算走出正確的第一步。
回歸前夕,當時的立法局通過《逃犯條例》,香港只能向與香港簽訂了雙邊協議的國家及地區移交逃犯。問題是,回歸至今已二十二年,港府與不同司法區討論司法協助卻有如「老鼠拉龜」,寸步難行,迄今簽署引渡協議的國家及地區只有十九個,不足全球二百個國家及地區的十分之一,致使香港淪為逃犯天堂。香港人在境外犯罪,只要逃回香港,就可以逍遙法外;亦有香港人在香港境內犯罪,但只要逃到與香港沒有引渡協議的地方,港府亦鞭長莫及,罪犯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既違反公義,也嚴重威脅本港治安。
去年有香港人帶同女友去台灣,涉嫌殺死女友後逃回香港,雖然兇嫌被捕,惟因港台雙方沒有引渡協議,香港無法移交嫌犯,香港法庭只能處理他涉嫌在香港境內洗黑錢罪行,香港「逃犯天堂」之名不脛而走。正是這宗案件,成為港府今次修例的契機。
事實上,類似案件層出不窮,譬如本港商人劉鑾雄及羅傑承在澳門犯案被法庭判囚,但因為他們滯留香港,澳門法律無奈其何;又如和勝和前坐館、泰國大毒梟「上海仔」郭永鴻,身負兩案四罪,竟然在落鑊前獲保護傘通風報信潛逃海外,浪迹東南亞及歐洲等地,繼續遙控指揮其龐大毒品王國,港府亦拿他毫無辦法,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淪為一句空話。
香港自詡法治之區,竟然變成逃犯落草的梁山泊,真是莫大諷刺。而香港與澳門、內地同屬一國,彼此在引渡逃犯方面還不如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同類安排,更是咄咄怪事。在沒有協議下,內地向香港移交了約二百名逃犯,反觀香港卻沒有向內地移交任何一名罪犯,根本就不對等。近年一再發生疑似內地人員越境執法事件,每每引起爭議,說到底就是香港與內地沒有引渡協議造成。
香港在推動不同司法區司法互助方面進展緩慢,掣肘很多,但這不代表港府可以無所作為。實際上,沒有雙邊協議也可以個案處理,比如中國與西方國家在法治及死刑方面有分歧,但並不妨礙移交「紅通名單」上的貪官污吏,證明事在人為。如今,本港保安局建議在現行《逃犯條例》框架下,完善以個案合作的形式移交逃犯,只要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再經法庭程序即可,可以說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行機制下的重大司法漏洞。
亡羊補牢,猶未為晚。當局以個案協助方式處理逃犯移交的問題,無可厚非,但要徹底洗脫「逃犯天堂」的惡名,最好還是盡快與不同司法區簽署雙邊協議。另一方面,修例之後是否移交逃犯,啟動權在特首手上,決定權卻在法庭,引渡很容易陷入冗長的司法程序,公義能否得到彰顯,罪犯是否得到懲罰,只能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