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外傭只能在合約列明地點為指定僱主提供家庭服務,但過往屢揭外傭違法兼職。本報曾揭發有外傭夾錢租舖,在銅鑼灣和元朗的商場內出售印菲貨品,每到假日商場內約一半人為兼職售貨員,部分店舖由租務到入貨、散貨均由外傭負責,估計一個下午,每店差不多可賺取五、六百元,較家庭傭工日薪高近三倍。
銅鑼灣及中環亦不時有外傭當小販,擺賣家鄉食品或衣服等;甚至有指部分外傭兼職賣淫,在網上兜搭生意,有僱主團體指外傭衣着突然變得性感,疑從事不道德交易,最後甚至不願回家,僱主應報警處理。
入境處發言人指,外傭未經許可開辦或參與業務,即屬違反逗留條件,可被檢控,一六至一八年每年分別有一百九十二、一百六十三及一百七十二名外籍家庭傭工被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