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檢討職安例 倡增僱主罰則

【本報訊】本港每年發生廿多宗致命工業意外,違法僱主平均只被判罰兩萬多元,勞工處職安健法例罰則偏低,被批評草菅人命。該處檢討廿五年來未有修訂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建議將僱主或東主的「一般責任」條款的最高罰款額,由五十萬元大幅增至三百萬元,最高監禁刑期亦由六個月提高至兩年。另外,嚴重致命或嚴重受傷個案,建議可公訴罪行提出檢控,最高罰款金額與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掛鈎,定為營業額一成或六百萬元。

勞顧會今開會討論有關建議

勞工顧問委員會今日開會討論有關建議,料商界委員對罰款與營業額掛鈎會有爭議。本港前年致命工業意外有廿九宗,去年建造業奪命工業意外違法僱主平均只被判罰二萬七千元,職安健法例違規個案平均只判罰約一萬元,自法例生效至今只有三宗個案被法庭判監但緩刑。勞工處參考海外職安健等法例,罰款可高達逾二千萬元或無上限,監禁最高五年。

勞工處建議以簡易程序罪行提出檢控僱主或東主或處所佔用人的「一般責任」條款的最高罰款及最高監禁刑期提高。針對極嚴重違法個案,勞工處建議可引用「一般責任」條款,以「可公訴罪行」形式向違法的僱主或東主或處所佔用人提出檢控,並將相關最高罰款額定為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百分之十或六百萬元,而最高監禁刑期則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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