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兒暴行禁不止 治亂世須用重典

香港披着法治文明外衣,冷血虐兒事件依然屢禁不止。四歲女童慘遭母親女友人施虐,遍體鱗傷,命懸一線,案件昨日宣判。惟意想不到的是,法官一方面痛斥兩名被告「對脆弱的生命下手,令人髮指」,另一方面僅判二人各入獄兩年多,刑罰是否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是否有足夠阻嚇力,不無疑問。

案發於前年底,女童母親將女童交託兩名在獄中認識的女同志代為照顧,詎料送羊入虎口,女童自此展開地獄生活,被人拳打腹部、火機辣腳、金屬文件夾鉗鼻,導致命危昏迷。更駭人的是,醫院發現女童渾身是傷,牙齒鬆動,臉蛋、身軀、外陰、左臀、肛門,幾乎沒有一片肌膚完好,更因為腦硬膜血腫而須開顱減壓,術後一度出現併發症,幾經艱辛才檢回一命。一個四歲小女孩,得不到家庭溫暖也就罷了,還要遭此毒手,施虐者狼心狗肺,母親所託非人,已到了天理不容的地步。

兩名被告被判虐兒罪名成立,法官義正詞嚴聲稱,法庭需要嚴懲虐兒者,以儆效尤;兩名被告拿女童惡意洩憤,不能姑息。正當公眾以為公義得以彰顯之際,反高潮的一幕出現,兩名被告分別被輕判入獄兩年十個月和兩年八個月,不僅與公眾期望有落差,亦與虐兒罪最高監禁十年、區域法院最高判刑七年相距甚遠。

沒錯,法庭一言九鼎,判決需予尊重,惟人們想不通的是,本港虐兒案接連發生,手段一宗比一宗兇殘,倘判刑不能反映嚴重性,跟變相鼓勵有何二致?另一宗駭人聽聞的女童「林林」被虐致植物人案,法官去年判刑時便明確指出,虐兒案最高罰則僅入獄十年並不足夠,促請律政司檢討,言猶在耳,從輕發落的一幕又告上演。歸根究柢,這都與本港欠缺獨立兒童法、律政司拒絕修例、部分法官又慈悲為懷有關。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涉及虐兒或疏忽照顧兒童的案件只能援引《侵害人身罪》的條文作出檢控,但該例已有廿多年未曾檢討,不合時宜,尤其現時連虛假文書、欺詐及藏有槍械等刑事罪行,最高刑期都達到十四年,虐兒罰則之不成比例,顯而易見。

稚子何辜,他們沒有選擇出生的權利,也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遇到不負責任的成年人,只能指望制度和良知打救。奈何官雖不殺伯仁,伯仁因官而死,港府面對群情洶湧,去年匆匆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但除了拿來敷衍輿論,有何實際作為?更不堪的是,法律界要求修例提高罰則,社會要求嚴懲施虐者,律政司一直置若罔聞,這已不止是失職,簡直是助紂為虐。

香港自詡法治之區,卻連保護兒童也做不到,可悲復可恥。受虐兒童僥倖不死,一生也留下不可磨滅的烙印,偏偏施虐者短時間後又是一條好漢,這對於任何有良知的人來說,都是不能接受的。所謂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保護兒童的法例,再怎麼強調都不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