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黃英豪售股案 訟費由律政司支付

【本報訊】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被指於○九年八月以優惠價向上市公司香港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出售該公司優先股,疑藉此誘使許在商業決策上偏袒黃,因而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二人須承擔審訊法院爭議費用

案件在區院審訊後,法官去年一月裁定控方未能充分證明黃有提供利益的犯罪意圖,判黃脫罪。黃事後與在開審前已獲撤控的案中另一被告、證券界人士尹應能,要求法庭頒令由控方支付訟費。法官昨頒發判詞,下令黃及尹二人的訟費,要由律政司支付。

不過法官特別指出,本案之被告原本要求案件在高院審訊,律政司聽取辯方意見後,亦決定向裁判法院申請將案交付高院審理。不過高院法官接收本案後,卻示意案件較適合在區域法院審理,黃尹二人雖反對,但律政司將案轉交區院處理最終獲批。法官指出,在庭上涉及此部分爭議的訟費,則由黃尹二人自行負擔。

案件編號:DCCC 19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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