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主黨成員林子健於一七年八月涉嫌訛稱遭人迷暈擄走並施虐,事後被控一項「明知地向警員虛報有人犯罪」罪,案件昨於西九龍法院續審時,控方擬將被告的手機上網瀏覽紀錄呈堂,指他疑於事發前上網瀏覽「哥羅芳」資訊;但辯方反對呈堂,並稱紀錄只顯示被告曾瀏覽一則內容提及哥羅芳的「石棺藏屍案」周邊新聞及「維基百科」網站,認為與案無關,最終控方放棄把有關紀錄呈堂。
昨日甫開庭時,辯方便向裁判官表示,被告林子健(四十四歲)身體不適,但仍可留在庭上聽審,獲裁判官批准。庭上所見,被告額上貼了退熱貼,並不時閉目養神。
控方證人偵緝警員何斌成繼續接受辯方盤問,何表示被告的「內八字」步姿雖較特別,但他並非單靠步姿,亦會觀察片中人的身形、衣着及背包等特徵,從而在閉路電視片段中辨認出被告。
對於何曾供稱在三個半月內,觀看了一千五百至一千八百小時的閉路電視片段,辯方指「這需要每天看卅三至四十小時才能成事」,質疑難以做到。何解釋,若片段中多人出現時,他會以正常速度觀看;若是只拍攝店舖入口或無人場面時,他會以四至六倍快鏡速度「飛嚟睇」。
之後由處理案中證物的警員劉志豪作供,他表示調查到被告的手機於報稱被擄前一天的瀏覽紀錄,辯方反對把有關證據呈堂。辯方指警方搜查被告住所的搜查令,不包括搜查手機內容,亦有案例指除非緊急情況,警方才可查閱受查人的手機紀錄,否則屬侵犯該人的憲法權利。
辯方又指出,警方調查被告手機內的紀錄屬「傳聞證供」,而且該紀錄只顯示被告曾瀏覽了維基百科,及一則石棺案內提及哥羅芳的周邊新聞,認為這些與本案不相關。控方考慮後決定不把被告手機內的紀錄呈堂。
其後控方播放被告事後召開記者招待會及接受傳媒訪問的多段片段,顯示被告多番交代其報稱的被擄經過。當中有記者向他展示涉案現場片段,顯示一名「疑似林子健」自行離開砵蘭街,當時被告否認是片中人,並重申當時他沒戴帽和口罩,對片段「感到很恐怖、匪夷所思」,質疑或有人安排「類似的替身」行事。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WKCC 255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