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展示店舖當眼處
《201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列明,任何人如透過當面分發,例如在超級市場及便利店等處所賣酒,須以中英文展示不得向未成年人賣酒的告示,且告示須於處所或店舖的當眼處展示,例如張貼於收銀櫃台上方,字體亦須簡明而清晰可閱,否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
惟本報發現,多間賣酒的小食亭及快餐亭均未有於店內張貼告示,或只是把告示貼於店內不起眼的角落。立法會議員陸頌雄認為,若違規賣酒的店舖未有張貼告示是為「雙重犯法」,負責執行新例的衞生署控煙酒辦亦責無旁貸,惟他指相關部門至今未見增加人手執法,不少人亦未清楚理解新例,導致違規情況不時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