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議規須加停賽罰款

《城市論壇》上周日就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進行討論,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表示,議會內漸多肢體衝突,認為修改議規可令議會重回國際水準。

立法會至今仍未對議員行為不檢訂出一套懲罰機制,議員最多被逐離場,但過去有反對派議員拒絕離場,其他反對派議員隨之起哄包圍,需由保安抬走,期間發生肢體衝突,多次令保安受傷。立法會現時對議員拒絕離場束手無策,這種不履行議員職責又阻撓議會運作的行為,必須盡快遏制,有必要進一步修改議規,被逐離場的議員須「停賽罰款」。不少市民支持收緊議事規則,堵塞議員利用立法會做政治騷的漏洞。

縱觀全球,不少國家對議員擾亂議會的行為都施以懲罰。例如英國規定,議員首次被逐五天內不得返回議會,第二次被逐則二十天內不可返回議會,最高懲罰為整個餘下會期停職停薪;南韓一二年通過《國會肢體衝突防止法》,懲罰議員利用非法手段妨礙議會運作;美國一三年起對拉布行為作出限制,違法議員可能面臨停職停薪及罰款等處分;德國亦有對搞事議員處以停薪罰款的制度。外國議會都有嚴懲搞事議員的做法,香港搞事議員豈能置身事外?

已被DQ的長毛在論壇上指,市民手上的選票已是最好的監察制度,「下屆唔選佢」已是對議員的懲罰。這其實是長毛要包庇自己,若論議會不檢點行為,以他在任議員時最為離譜;再者,難道選民「下屆唔選佢」,就是否代表要讓搞事議員搗亂足四年?